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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何要坚持宪政主义

当代国家几乎都以民主共和自居,也都制定了宪法,但对于将民主自由视为制度内涵则莫衷一是。作为政治架构最底层的大众,必须了解坚持宪政,以及形成宪政的民主自由机制对个人的重要性,才能真正安身立命。    宪政是这个时代最大的危机,或者说,最值得重视的危机。   今天是英国《大宪章》(拉丁语:Magna Carta,英语:The Great Charter)颁布800周年的纪念日,英美等国家今年以来都高度重视这一事件,历史学界纷纷举办纪念活动。   《大宪章》在1215年6月15日由英王约翰在伦敦郊外签署。约翰王在位时声名狼藉,与教廷和贵族的矛盾不断加剧,于是贵族联合起来胁迫他在这一天签下长达63条条款的这份宪章。主要条款是第61条:贵族委员会有权否定国王的命令,并以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剥夺其财产。而影响最深远的则是第39条,它规定任何自由人在未经法官依法审判的情况下,都不得加以囚禁、放逐、杀害或剥夺其财产。   这一具体概念彻底颠覆了王权治下轻贱人命的惯性行为,对后世来说,它宣告统治者依个人或少数人好恶而迫害人权的手法不容于天地,也不具正当性。它的影响在于确立了“人身保护”的法律观念,虽然中间经过不少波折,但其表述文字所传达的精神贯穿至今,成为现代法制的精髓之一,用以对抗暴君与独裁者的滥权。   《大宪章》在随后经过几番修改及多次重新颁布,逐步塑造后来英国的法律面貌。几百年过去,英国法律早已在后代诸多思想家的耕耘下,基础更扎实,也更复杂细致,沿用至今的《大宪章》条文也只剩下第39这一条,但《大宪章》一直被视为英国现代法制的基础。   从文艺复兴、法国大革命到美国独立运动等连串历史过程中,西方知识界进一步为法制、民主、自由与人权等思想灌溉茁壮,为现代国家宪政与法制铺垫难以动摇的基石,其主要观念在于三大方面:公民权利不可剥夺、立法须免于不平等,以及行政权不可施加暴力侵害。   史学家也视《大宪章》为现代自由民主人权思潮的摇篮曲,除了英联邦国家,绝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条文也承继其主要精神。联合国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,就被称为现代版的《大宪章》。   然而 对众多在二战后才独立建国的第三世界国家来说,宪政主义的普及仅仅是近数十年间的事——其实大部分发达国家制定宪法的时间也不超过百年——即便知识精英,对宪政的理念也可能无法充分体会。《大宪章》所代表的宪政精神,更